婚姻家庭

关于彩礼返还的诉讼有何规定

  所谓彩礼,是指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财物。结婚彩礼钱是现代中国保留旧时结婚风俗,由男方支付给女方的聘金。

  网友咨询:

  关于彩礼返还的诉讼有何规定?

  律师解答:

  如果是婚约财产纠纷,也就是双方还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涉及彩礼返还的情况,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因为在现实中,彩礼的给付和接收往往不仅仅是婚约双方的行为,双方父母也可能深度参与其中,将他们列为诉讼主体,有利于查明彩礼数额、实际使用情况等案件事实,进而确定责任承担主体。

  在离婚纠纷中,如果一方提出返还彩礼诉讼请求,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这是因为离婚纠纷的核心诉讼标的是解除婚姻关系,将范围限定在夫妻双方,更符合此类诉讼的性质。

  律师补充:

  认定彩礼时,除金钱外,实物也包括在内。在认定某一项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时,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对彩礼特定物的性质、样式、规格、数量和价值,双方当事人能够确定的,且原物存在的,则应当尽量返还原物,这样可以减少矛盾;原物不存在的,按照市场价计算返还现金。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