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无接触交通事故”应如何认定各方责任

  在日常生活中,大多数人对交通事故的直观理解是车辆之间或车辆与行人发生了直接碰撞。然而,存在一种特殊类型的交通事故——无接触交通事故。所谓无接触交通事故,是指机动车、非机动车或行人之间未发生直接物理碰撞,但因一方或多方的交通违法行为,导致另一方采取避险措施不当而引发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

  网友咨询:

  “无接触交通事故”应如何认定各方责任?

  律师解答:

  “无接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核心在于判断各方是否存在交通违法行为、该行为与事故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若一方存在闯红灯、违规变道、超速行驶、逆行、未按规定让行等交通违法行为,且该行为直接导致对方为避让而引发事故,即便未发生接触,也需承担主要或全部责任。若双方都存在过错行为,比如一方违规停车,另一方驾车时疏忽大意未及时避让,导致发生 “无接触交通事故”,则需根据双方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来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或次要责任。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的事故中,若无法明确过错比例,法院可能根据 “优者危险负担” 原则,要求机动车一方承担更高责任。

  律师补充: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