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门杀”致人受伤,谁来担责
在日常出行场景中,“开门杀” 事故时有发生,给受害者带来身体伤痛与财产损失。所谓 “开门杀”,就是车辆停稳后,驾乘人员开门时,因未仔细观察后方是否有行人或来车,贸然打开车门,致使过往的行人或车辆躲避不及,与之发生碰撞,进而造成人员受伤甚至更严重的后果。
网友咨询:
“开门杀”致人受伤,谁来担责?
律师解答:
当 “开门杀” 导致他人受伤时,责任的判定并非简单直接,而是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考量。
1、根据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时,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如果是驾驶人在停车开门这一行为中,没有履行观察后方情况、确保安全的基本义务,其过错直接导致了事故的发生,所以需承担赔偿责任。
2、如果开车门的是乘客,乘客和驾驶人可能需共同承担责任,具体责任比例要依据双方过错程度来划分。
3、如果事故中受害者自身存在过错,也会影响责任的判定。比如,车门已经完全打开,而过路的非机动车、行人因自身分心或存在交通违法行为,如非机动车超速行驶、行人低头看手机等,导致碰撞事故发生,那么受害者也需视情况承担一定责任。
律师补充: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