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期间,如何区分物品是自然损耗还是人为损坏
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一般为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房屋租赁期限超过六个月双方当事人必须签订书面合同。
网友咨询:
租房期间,如何区分物品是自然损耗还是人为损坏?
律师解答:
自然损耗是正常使用下的必然结果。人为损坏则是因不当使用或故意行为所致。
1、若租赁合同中对物品损耗标准和自然损耗、人为损坏的情形有明确约定,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例如合同写明 “墙面因正常使用产生的轻微裂缝属于自然损耗”,则按此认定。
2、根据租赁物的性质可判断其正常使用方式及可能产生的损耗。租赁物的正常磨损、挥发、氧化或者其他功能的退化或者降低的情形,包括地面磨损,家具、电器老化,厨房污渍,沙发表面起球等,属于自然损耗;但如果是人为用利器划伤,或因暴晒导致严重变形,则是人为损坏。
3、分析使用情况和频率。若承租人按照物品的正常用途和合理方式使用,且使用频率在正常范围内,在此情况下出现的损坏多为自然损耗。但如果超出正常使用范围,如在出租房内举办大型派对,对家具造成过度挤压、碰撞而损坏,则属于人为损坏。
律师补充:
如果租赁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家电维修的责任承担方,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如果合同中明确规定了房东负责维修,那么家电损坏时应由房东负责维修;如果合同中规定了租客负责维修,则应由租客负责。
如果租赁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维修责任,根据规定,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如果家电损坏,租客有权要求房东进行维修。如果家电损坏是由于租客的过错导致的,维修责任应由租客承担。若损坏由不可抗力(如雷击)或产品固有缺陷导致,承租人无需担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