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如何认定婚前给付彩礼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彩礼是男女双方按照当地习俗,在订立婚约的过程中,为达结婚目的,由一方父母或本人给付给对方及家人一定数额金钱或财物。

  网友咨询:

  如何认定婚前给付彩礼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律师解答: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彩礼数额日益攀升,部分情况下,婚前给付彩礼可能致使给付人及其家庭陷入生活困境。根据规定,双方离婚时,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生活困难” 并非 “相对困难”,而是 “绝对困难”。简单来说,是指给付彩礼后,给付人依靠自身力量已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这意味着,判断标准并非基于给付彩礼前后生活水平的对比,而是以当地普遍认可的基本生活保障为衡量尺度。若给付人在给付彩礼后,无力承担住房租金或修缮费用,家中食物供应时常短缺,生病时也无法支付基本医疗费用,那么这种情况极有可能被认定为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

  律师补充:

  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在认定彩礼范围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当地婚俗习惯;(二)财物价值大小;(三)给付的时间、方式;(四)给付目的及当事人意思表示;(五)其他能够体现彩礼性质的要素。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