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租赁合同,房东能否要求支付房屋空置损失
在房屋租赁的过程中,各种状况都可能发生,其中租赁合同的解除并不鲜见。当租赁合同提前解除时,房东往往会面临房屋需要重新招租的情况,在此期间房屋可能会出现空置。
网友咨询:
解除租赁合同,房东能否要求支付房屋空置损失?
律师解答:
房屋空置损失一般是指从租赁合同解除之日起到房东重新将房屋出租出去这段时间内,房东本应获得的租金收益。
如果租赁合同的解除是由于租客的违约行为造成的,因为租客的违约行为破坏了合同的正常履行,给房东带来了包括房屋可能出现空置期的经济损失。此时,房屋空置期间房东本应获得的租金收益,就属于因租客违约导致的损失范畴,房东有权要求租客赔偿。
如果合同解除是因为房东的违约行为,比如房东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符合居住条件的房屋,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影响租客正常居住使用,经租客多次要求仍未解决;或者房东未经租客同意,擅自闯入租赁房屋,严重侵犯租客隐私等。在这些情况下,租客有权解除合同,并且不仅无需赔偿房东的房屋空置损失,反而可以要求房东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租客因合同解除而遭受的损失。
律师补充:
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房屋的维修义务并确保房屋和室内设施安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七百零五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