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结婚“三金”属不属于彩礼

  在传统婚嫁习俗中,“结婚三金” 常常是婚礼筹备中的重要一环。很多地方,男方会在婚前为女方购置三金,即金项链、金耳环、金戒指。然而,在法律层面,三金的性质有时会引发争议。

  网友咨询:

  结婚“三金”属不属于彩礼?

  律师解答:

  彩礼,是指以缔结婚姻为目的,按照当地民间习俗,由一方或其家庭成员给付另一方或其家庭的礼金及贵重物品 。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在认定彩礼范围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当地婚俗习惯;(二)财物价值大小;(三)给付的时间、方式;(四)给付目的及当事人意思表示;(五)其他能够体现彩礼性质的要素。三金,一般是男方在订婚或结婚阶段,出于结婚目的给予女方的贵重首饰,符合彩礼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特性。因此,结婚 “三金” 通常被视为彩礼的一部分。若男方赠送三金并非基于结婚目的,而是在恋爱期间,单纯为表达爱意,作为普通礼物赠送,且没有提及与结婚相关事宜,那么这种情况下,三金就可能不被认定为彩礼,而是一般赠与,无需返还。

  律师补充:

  对彩礼特定物的性质、样式、规格、数量和价值,双方当事人能够确定的,且原物存在的,则应当尽量返还原物,这样可以减少矛盾;原物不存在的,按照市场价计算返还现金。法院在确定彩礼返还数额时,会综合考虑双方是否已办理结婚登记、是否共同生活、孕育情况、彩礼数额、双方过错、双方经济状况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