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定金的数额当事人应该如何约定

  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的,为保证债权的实现,由一方在履行前预先向对方给付的一定数量的货币或者其他代替物。由于定金是预先交付的,定金的数额在事先也是明确的。

  网友咨询:

  定金的数额当事人应该如何约定?

  律师解答:

  根据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在实际约定定金数额时,当事人还应综合其他因素:

  1、评估交易的风险程度。如果交易涉及的商品或服务市场价格波动大,或交易环节复杂、不确定因素多,可倾向于约定较低的定金数额。

  2、自身承受能力。约定定金数额时,应降低自身违约时的损失风险。

  3、市场交易习惯与行业惯例。不同行业在长期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一些关于定金数额的常见做法。

  4、以书面形式明确体现在合同条款中。合同中应详细注明定金的交付时间、定金罚则的具体适用情形、定金与违约金条款的关系等内容。

  律师补充:

  定金制度的核心在于"定金罚则",即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订金”两词读音相同,经常有人将它们混用,但在法律上概念有很大不同。订金属于预付款性质,交付订金表示消费者有购买意向,并未确定要购买。交付订金其实并没有实质的法律意义,不具有担保性质,也不能保证交易是否还会进行,订金可以退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