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定金”与“订金”有什么区别,如何适用

  “定金”“订金”两词读音相同,经常有人将它们混用,但在法律上概念有很大不同。

  网友咨询:

  “定金”与“订金”有什么区别,如何适用?

  律师解答:

  1、“定金” 是一个法律概念,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订金” 是一个习惯性用语,通常用于预订或预留某物,表达一种购买意愿。

  2、“定金” 具有担保功能,能通过 “定金罚则” 对债的成立和债的履行提供担保,旨在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订金” 主要作为预付款使用,是一种支付手段。

  3、“定金” 交付后,若给付方拒绝订立合同或合同生效后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若收受方违约,则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订金” 的效力主要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具体约定,通常可视为预付款,交易失败时应全额返还,收受订金的一方违约,只需返还所收受的订金,无需双倍偿付。

  4、“定金” 的数额受到法律明确限制,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订金” 的数额则没有法律上的明确限制。

  律师补充:

  违约金是由当事人约定的或法律直接规定的,在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给付。根据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如果合同里同时约定了定金和违约金的,一般要先评估实际损失,如果没有损失或损失小于定金,就直接主张定金;如果损失大于定金,就要求赔偿约定违约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