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买卖期间买受人是否需要支付使用费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试用买卖是指约定买受人先行试用标的物,然后在一定期间内再决定是否购买的买卖合同。例如:甲向乙出售某种产品,约定乙在试用一周内再决定是否购买,该买卖即为试用买卖。
网友咨询:
前段时间参加了某品牌新出家具的试用活动,试用后不太满意,打算退还。但商家却要求支付一定的试用期间的使用费,说是正常损耗费。可试用前并未提及此事,这种情况下,我真的需要支付这笔费用吗?
律师解答:
在试用买卖中,买受人是否需要支付使用费,需依据具体情况判断。除非合同明确约定,否则买受人无需支付使用费。
试用买卖合同,按照其本来的含义是将标的物交给买受人试用,在试用期间,买受人可以选择是否购买。在试用期间,买受人对试用标的物的使用是试用,而不是购买。若买卖双方在试用前明确约定了使用费,那么买受人应依约支付。比如,商家在试用协议中清晰说明,消费者需按每天一定金额支付试用产品的使用费,消费者签字确认后,就需履行支付义务。但倘若双方未就使用费进行任何约定,或者约定模糊不清,即便产品在试用过程中存在正常损耗,商家也不能要求买受人支付使用费。
律师补充:
买卖合同存在下列约定内容之一的,不属于试用买卖。买受人主张属于试用买卖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约定标的物经过试用或者检验符合一定要求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
(二)约定第三人经试验对标的物认可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
(三)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限内可以调换标的物;
(四)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限内可以退还标的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三十八条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部分价款或者对标的物实施出卖、出租、设立担保物权等行为的,视为同意购买。
第六百三十九条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对标的物使用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出卖人无权请求买受人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