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业主要求公示费用收支,物业公司是否有权拒绝

  苏州某小区17位业主起诉物业公司及业委会,要求公示公共收益、维修基金使用等明细。法院最终判决物业公司必须公布收支账目,并允许业主查阅复印原始凭证。此类案件凸显物业费用公示的核心矛盾——业主知情权与物业公司经营自主权的法律边界。

  网友咨询:

  业主要求公示费用收支,物业公司是否有权拒绝?

  律师解答:

  ‌物业公司无权拒绝业主依法提出的费用收支公示要求‌,但公示范围需符合法律规定。

  业主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人,享有知情权,享有了解本小区建筑区划内涉及业主共有权及共同管理权等相关事项的权利,业主委员会应全面、合理公开其掌握的情况和资料。业主对建筑区划内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进而享有共同管理权,同时还享有广泛的监督权。业主可以通过设立业主委员会,召开业主大会,使业主的知情权、监督权得到保护。

  律师补充:

  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

  (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

  (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依照本法第三编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及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的询问。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第九百四十三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