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

试岗期做了四天半不给工资,这真的合法吗

  近年来,一种名为"试岗期"的用工模式在就业市场悄然兴起,尤其在餐饮、零售、销售等行业颇为常见。所谓试岗期,通常指用人单位在正式录用前,要求求职者进行3-7天的无薪或低薪工作,以考察其工作能力。

  网友咨询:

  去公司试岗 4 天半,每天按时打卡上班,结果被通知不合适,一分钱工资都没有。这合法吗?难道白干几天就没人管了?

  律师解答:

  不合法。

  实际法律上并没有试岗期这个说法,无薪试岗更是无稽之谈。员工一入职上班,上一天班就应该发一天的工资。

  若试岗期内劳动者接受公司管理、提供实际劳动(如打卡、完成工作任务),即使未签合同,也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在试岗期内为由不发放工资,这种情况是属于克扣工资的行为,是违法的行为。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者是去劳动局投诉。

  律师补充: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