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房屋租赁合同是否必须要采用书面形式

  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房屋租赁合同是指房屋出租人将房屋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定期给付约定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房屋完好地归还出租人的协议。

  网友咨询:

  房屋租赁合同是否必须要采用书面形式?

  律师解答:

  房屋租赁合同并非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但有特定条件下的要求。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根据规定,房租期限为六个月以上的是应当签书面合同的,但不签也不意味不可以,不签的后果就是当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但应在合理期间内通知对方。

  律师补充:

  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主要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二)房屋的位置、面积、装修及设施;(三)房屋用途;(四)租赁期限;(五)租金数额及交付方式;(六)房屋维修责任;(七)转租的约定;(八)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条件;(九)违约责任;(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有利于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持房屋租赁市场正常秩序,加强房屋租赁市场管理以及加强流动人口管理。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七百零五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