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买卖合同中的试用期限如何确定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试用买卖是指约定买受人先行试用标的物,然后在一定期间内再决定是否购买的买卖合同。例如:甲向乙出售某种产品,约定乙在试用一周内再决定是否购买,该买卖即为试用买卖。这种买卖常见于某些新产品的推销销售领域。
网友咨询:
试用买卖合同中的试用期限如何确定?
律师解答:
试用买卖是为买受人利益而设立,能够确保买受人对于标的物的充分了解,降低买到瑕疵商品甚至假冒伪劣商品的风险,增强交易的安全性。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限。对试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补充协议交易习惯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在试用期间,买受人对试用标的物的使用是试用,而不是购买。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当事人在试用买卖合同中约定应当缴纳使用费的,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缴纳使用费;约定不缴纳使用费的,买受人不缴纳使用费。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对标的物使用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出卖人无权请求买受人支付。
律师补充:
买卖合同存在下列约定内容之一的,不属于试用买卖。买受人主张属于试用买卖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约定标的物经过试用或者检验符合一定要求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
(二)约定第三人经试验对标的物认可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
(三)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限内可以调换标的物;
(四)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限内可以退还标的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三十八条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部分价款或者对标的物实施出卖、出租、设立担保物权等行为的,视为同意购买。
第六百三十九条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对标的物使用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出卖人无权请求买受人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