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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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律师解答: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依法取得的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向造成保险标的损害的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属于保险人的法定权利。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的管辖法院,确定规则是以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确定管辖法院。简单说,代位求偿权是保险人“代替”被保险人起诉第三者。第三者侵害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律师补充:
在保险人以第三者为被告提起的代位求偿权之诉中,第三者以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前已放弃对其请求赔偿的权利为由进行抗辩,人民法院认定上述放弃行为合法有效,保险人就相应部分主张行使代位求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就是否存在上述放弃情形提出询问,投保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不能代位行使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请求返还相应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上述情形仍同意承保的除外。
【法律依据】
《保险法》
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