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优先承租权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承租人优先承租权是指在房屋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后,原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于其他承租人继续租赁该房屋的权利。其设立初衷是为了平衡出租人与承租人的利益,保障承租人对租赁物的稳定使用需求。
网友咨询:
承租人优先承租权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律师解答:
承租人优先承租权的适用需满足以下条件:
1、原租赁合同合法有效且期限届满。优先承租权是基于原租赁关系产生的延伸权利,若原合同因违法、意思表示不真实等被认定无效,或因承租人违约、双方协商一致提前解除,承租人无权主张该权利。
2、出租人有继续出租的意愿。若出租人计划收回租赁物自用、出售或因政策调整无法继续出租,优先承租权因缺乏行使对象而无法适用。
3、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主张权利。“同等条件”主要包括租金标准、支付方式、租赁期限、押金金额、租赁用途等关键条款,需与出租人向第三人提供的条件完全一致。
4、在合理期限内行使权利。出租人有意愿继续出租房屋时,应结合租金及交易习惯等,在合理期限内以合理方式通知承租人,通知可以采用书面或口头等形式,让承租人知晓足以,以此征询承租人是否主张优先承租的权利。
律师补充:
租赁期限届满后,若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未提出异议,原合同转为不定期租赁。出租人行使任意解除权终止合同后,若短期内重新出租,承租人仍可主张优先承租资格。公租房、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因涉及政策分配属性,承租人通常不享有法定优先承租权。
侵害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时,承租人既可以诉请行使优先承租权,也可以诉请由出租人赔偿损失。具体赔偿范围包括:承租人因丧失继续承租房屋机会搬离原租赁房屋而支出的搬迁费、交通费、劳务费等;承租人因丧失优先承租权而承租同类房屋因房屋市场价格上涨产生的租金差价损失;因丧失优先承租权,承租人另行选址、未能正常经营而产生的合理期间的停业损失。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四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