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客运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事故,旅客能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客运合同是承运人与旅客之间约定将旅客安全送达目的地的协议。日常生活中,从公交、高铁到长途客车,购票乘车的瞬间便形成了受法律保护的客运合同关系。

  网友咨询:

  客运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事故,旅客能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律师解答:

  旅客在客运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事故,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但需满足特定法律条件。

  客运合同承运人对旅客负有高度安全保障义务。若因承运人过错(如驾驶失误、车辆安全隐患)导致事故,造成旅客人身损害,旅客既可选择依据合同主张“违约责任”,也可选择依据侵权主张“侵权责任”。根据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若旅客能证明:承运人存在过错(违约或侵权);自身因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如伤残、严重外伤);损害达到“严重精神损害”程度(如长期焦虑、创伤后应激障碍等),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律师补充:

  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承运人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运输旅客。承运人迟延运输或者有其他不能正常运输情形的,应当及时告知和提醒旅客,采取必要的安置措施,并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由此造成旅客损失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不可归责于承运人的除外。

  在运输过程中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一十四条 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出具客票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八百一十五条 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实名制客运合同的旅客丢失客票的,可以请求承运人挂失补办,承运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