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车主未投保交强险,发生事故车主如何担责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是国家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保险,所有上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必须投保,其核心作用是在事故发生后,优先保障第三方(受害人)的人身伤亡与财产损失,避免因车主无赔偿能力导致受害人权益无法实现。
网友咨询:
机动车车主未投保交强险,发生事故车主如何担责?
律师解答:
机动车车主未投保交强险,发生事故后需承担“双重责任”:
1、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全额赔偿第三方损失,超出限额部分按事故责任比例分担。无论车主在事故中是否有过错、过错程度如何,只要造成第三方人身或财产损失,都需先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全额赔偿。在完成交强险限额内的赔付后,剩余损失需根据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责任比例:若车主全责,需全额赔偿剩余损失;若车主主责,则按对应比例赔偿;若车主无责,剩余损失无需赔偿。
2、未投保交强险的车主,无论是否发生事故,只要被交管部门查获,都会受到行政处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补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律师补充: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车险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死亡伤残无责赔偿限额18000元、医疗费用无责赔偿限额1800元、财产损失无责赔偿限额100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