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没有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购房者能否要求解除合同
商品房交付是购房流程的关键环节,“按合同约定时间交房”是开发商的核心义务之一。然而现实中,因资金链紧张、施工延误、规划调整等原因,开发商“逾期交房”已成为房地产领域最常见的纠纷类型之一。
网友咨询:
开发商没有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购房者能否要求解除合同?
律师解答:
开发商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房屋,购房者有权要求解除合同,但但需满足法定或约定的解除条件,并非所有逾期交房情形都能直接解除合同。
合同有明确约定的按约定执行。例如,合同中约定“逾期超90天可解约”,若开发商逾期100天,购房者可直接依据合同约定解除合同,无需额外证明损失。
若购房合同未约定逾期交房的解除条件,或约定不明确,则需适用《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意味着,合同无约定时,购房者需先向开发商发出 “催告通知”(书面形式最佳,需留存送达证据),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交房;若开发商在催告后3 个月内仍未履行交房义务,购房者可依法主张解除合同。
律师补充:
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解除合同的,如果担保权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应当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仅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担保权人就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另行起诉的,可以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