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不到位,业主可否拒交物业费
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网友咨询:
物业服务不到位,业主可否拒交物业费?
律师解答:
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如果物业服务确存在瑕疵,法院裁判时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审查瑕疵程度,对物业费进行酌减。
物业服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物业服务存在严重瑕疵: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维护管理不善,或者对物业服务区域内业主共有部分的清洁、绿化和基本秩序等未尽服务职责造成环境恶化,影响业主的正常生活;将应当提供的物业服务整体转委托给第三人,或者支解后分别转委托给各第三人;因物业服务存在瑕疵曾受行政处罚;其他在服务过程中违反合同约定,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的情形。
律师补充: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