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罪的定罪标准是什么
聚众斗殴罪是扰乱公共秩序类犯罪中较为常见的罪名,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此类行为不仅可能造成参与人员伤亡,还会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造成恶劣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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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罪的定罪标准是什么?
律师解答:
聚众斗殴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是指人们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而不仅仅是公共场所的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纠集众人结伙殴斗的行为,由聚众和斗殴两个相互关联的行为复合构成。聚众是指纠集3人以上,拉帮结伙,斗殴即暴力攻击对方身体,一般是对立双方聚集多人打斗,也包括单方聚集多人与另一方打斗或者多方混斗。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但只有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才以本罪论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聚众斗殴行为会扰乱公共秩序,仍积极实施。若因“正当防卫”(如被多人无故殴打时反击)或“过失”(如误判对方意图)引发冲突,不构成此罪。
律师补充:
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斗殴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组织” 通常表现为发起纠集他人参与斗殴,比如主动联系、拉拢人员,明确斗殴对象和时间地点;“策划” 指制定斗殴方案、安排人员分工,如商议携带工具、分配攻守角色;“指挥” 则是在斗殴过程中发号施令,主导打斗节奏和方向,比如指使他人追击、围攻对方。积极参加者是指主动参与聚众斗殴并在其中起重要作用的人员。认定时需考量其参与的主动性和行为的危害性:主动响应纠集、积极准备工具、在斗殴中冲锋在前、直接造成他人伤害或财物损失的,通常会被认定为积极参加者。那些被胁迫参与、仅在场未动手或作用轻微的人员,一般不认定为积极参加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