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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谁有资格担任遗产管理人

  遗产管理人是依法对死者的遗产履行管理、处分、清算、清偿、分配等职责的人。遗产管理人制度,在立法上回应了社会现实需求,使遗产的处理更加专业化,同时确保了遗产能得到妥善管理和顺利分割,亦维护了债权人的利益。

  网友咨询:

  司法实践中,谁有资格担任遗产管理人?

  律师解答:

  作为遗产管理人的人,可以是死者选定的人、死者的继承人推选的人、死者的继承人,还可以是死者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律师补充:

  民政部门依职权或者依法院指令担任遗产管理人的,为避免遗漏其他继承人,可以启动公告程序,确认被继承人是否还有其他遗漏继承人,从而确定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条件。公告可发布被继承人基本情况、拟担任遗产管理人的区(县)民政部门和异议的方式和程序。

  在依法院指令担任的情形中,应当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利害关系人包括无继承人时,受遗赠人、遗嘱信托的受托人以及其他与被继承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以及有继承人时,放弃继承的继承人。申请人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审查核实,并按照有利于遗产管理的原则,判决指定遗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违反遗产管理职责,严重侵害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撤销其遗产管理人资格,并依法指定新的遗产管理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