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去法院起诉离婚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网友咨询:

  去法院起诉离婚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律师解答:

  1、身份与婚姻关系证明。原、被告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核对身份用);户口本(证明户籍信息);结婚证(证明婚姻关系存在,若结婚证丢失,需去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开《婚姻关系证明》)。

  2、起诉状。起诉状需写清原被告信息(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身份证号、联系方式);诉讼请求(要明确“离婚”、“孩子抚养权归谁”、“财产怎么分”、“要不要抚养费”等);事实与理由(要结合离婚法定理由)。

  3、离婚理由相关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报警记录、验伤报告、被告与第三者的聊天记录、被告赌博/吸毒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4、财产相关材料。夫妻共同财产需分割,需提供财产线索:房产证/不动产权证、购房合同、贷款合同、车辆行驶证、双方银行卡号等。

  5、抚养权相关材料。具体包括:收入证明(工资条、银行流水)、房产证(证明有稳定住所)、对方有家暴赌博等不利因素。

  律师补充: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以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一般要求,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例外的原则。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