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缔约过失责任,也称为先契约责任或者缔约过失中的损害赔偿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法律规定所承担的义务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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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律师解答:

  1、责任发生在“合同订立阶段”。违约责任发生在合同生效后(如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而缔约过失责任仅存在于“双方为签订合同而接触、磋商的过程中”,直至合同成立或终止磋商时结束。

  2、当事人违反了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有下列情况之一,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3、缔约过失责任以“过错”为前提,若一方无过错,即使造成对方损失,也不承担责任。“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身行为会损害对方利益,仍积极实施;“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身行为可能造成损失,却因疏忽未预见或未避免。

  4、因违反义务导致对方信赖利益遭受损失。“信赖利益损失”是指一方因信赖对方会与其签订合同,而支出的合理费用或丧失的合理机会,而且损害需和一方的缔约过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律师补充:

  第三人实施欺诈、胁迫行为,使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受到损失的当事人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亦有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确定相应的责任。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对当事人与第三人的民事责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