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能否以车位停车困难为由解除车位买卖合同
随着私家车保有量的不断攀升,小区车位成了众多业主眼中的 “香饽饽”。然而,购买车位后,不少业主却遭遇了糟心事。
网友咨询:
买了小区的车位,结果发现停车特别困难,这种情况能不能直接解除车位买卖合同,把钱退回来?
律师解答:
业主能否以车位停车困难为由解除车位买卖合同,不能一概而论,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判断。
对车位的建设标准,在双方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当按照行业标准来衡量。如果车位存在质量问题或与合同约定严重不符,比如车位尺寸明显小于合同约定或行业标准;车位与立柱距离过近,存在设计缺陷;车位无法容纳业主正常尺寸车辆停放;存在其他安全隐患且无法通过合理方式解决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业主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返还已付价款、赔偿损失。但如果车位本身符合规划设计标准和合同约定,仅因业主自身停车技术、车辆尺寸等原因导致停车困难,业主通常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合同。轻微的停车不便,如车位位置稍偏、倒车角度略窄等,通常也不构成解除合同的理由。
律师补充: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