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捡到手机解锁后给自己转钱的如何定罪

  在日常生活中,手机作为人们生活与工作的重要工具,不仅存储着大量个人信息,更是移动支付的关键载体。因此,当捡到他人手机并解锁后给自己转钱的情况出现时,无疑触碰了法律的红线。

  网友咨询:

  捡到手机解锁后给自己转钱的如何定罪?

  律师解答:

  捡到手机解锁后给自己转钱的行为,通常会被认定为盗窃罪。盗窃罪的本质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秘密手段转移他人财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方法,将他人钱款转移到自己的控制之下,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捡到手机解锁转钱的情形中,虽然初始获取手机可能是基于拾得这一偶然行为,但后续通过破解密码,违背失主意志,将手机关联账户内的资金转移到自己名下,这种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中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 的构成要件。

  拾得遗失物拒不归还可能构成侵占罪。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解锁手机及转移资金过程中,若涉及侵犯失主的个人信息,如获取身份证号、银行卡号等敏感信息,还可能触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相关罪名。

  律师补充: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多次盗窃,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盗窃数额确定量刑起点,盗窃次数可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盗窃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