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一方阻止探望子女的,怎么应对
在现实生活中,离婚率呈逐年上升趋势,随之而来的离婚纠纷也日益增多。其中,离婚后一方阻止另一方探望子女的情况屡见不鲜。
网友咨询:
离婚后一方阻止探望子女的,怎么应对?
律师解答: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依法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当一方阻止探望子女时,被阻止方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与对方进行沟通,明确告知对方,探望子女是自己的法定权利,同时强调这种探望对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发展有着积极且重要的意义。如果是自身某些行为让对方产生担忧,可以尝试承诺改正,以此争取达成关于探望时间、方式等方面的一致意见。
2.若协商不成,可以向当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组织反映情况,请求他们介入调解。
3.向法院提起探望权纠纷之诉。如果协商无果,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行使探视权。原告在获得胜诉判决之后,如果对方仍然不配合履行探视义务的话,原告就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律师补充:
探望权是为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而设立的一项权利,旨在满足非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对子女的关心、抚养、教育的需要,增进子女与非直接抚养之父或母一方的情感沟通和交流,更好地实现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任何一方不得剥夺子女的该项权利。婚姻中感情破裂的原因有千万种,孩子是其中最无辜的受害者,破碎的婚姻已经给其造成了一次伤害,不要在探望权的拉锯战中再一次次对孩子造成伤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探望权的中止,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是中止探望的法定理由:
1.探望权人患有严重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影响子女健康的;
2.探望权人个人品德严重败坏,对子女造成不利影响,身心伤害的;
3.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
4.探望权人与子女关系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