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订婚后男方自己悔婚的,女方还需要退还彩礼吗

  婚约是指无配偶的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达成的协议,又称订婚或定婚。订婚不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手续和条件,婚约没有法律约束力。法律既不提倡订立婚约,也不禁止人们自行订立婚约。

  网友咨询:

  订婚后男方自己悔婚的,女方还需要退还彩礼吗?

  律师解答:

  订婚后男方悔婚,女方一般情况下是需要退还彩礼的。

  彩礼返还的基本判断原则是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作为给付彩礼的代价中,本身就蕴含着以对方答应结婚为前提。如果没有结成婚,其目的落空,此时彩礼如仍归对方所有,与其当初给付时的本意明显背离。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如果双方在订婚后有共同生活,即使时间较短,法院也可能会根据共同生活的具体情况,酌情减少返还彩礼的数额。若彩礼已用于双方共同生活的支出,如购买共同生活用品、举办订婚仪式等,法院在判决时会考虑这部分花销,相应减少返还的数额。如果女方因与男方订婚同居而生育子女,一般来说,生育子女可能会使女方在身体和生活上面临更多困难,法院在判决时可能会适当减少女方返还彩礼的数额。

  律师补充:

  认定彩礼时,除金钱外,实物也包括在内。在认定某一项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时,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对彩礼特定物的性质、样式、规格、数量和价值,双方当事人能够确定的,且原物存在的,则应当尽量返还原物,这样可以减少矛盾;原物不存在的,按照市场价计算返还现金。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