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收养,是指自然人领养他人的子女为自己的子女,依法创设拟制血亲亲子关系的身份法律行为。收养关系是父母子女的关系除了基于血缘关系发生外,可以基于法律行为即收养而发生的关系。

  网友咨询: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律师解答:

  收养并非简单的爱心之举,而是一项严肃的法律行为,需满足严格的法定条件。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此限制‌。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这不仅包括经济能力,能够为被收养人提供稳定的生活、学习条件,还要求收养人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和教育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这一要求旨在确保被收养人在安全、健康的环境中生活。例如,曾因虐待、遗弃等犯罪行为被判刑的人不适合成为收养人,此类行为反映出其在家庭关系处理和未成年人保护方面存在严重问题,可能对被收养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伤害。

  (五)年满三十周岁。考虑到三十周岁以上的人在心智、经济和社会经验等方面相对成熟,更有能力承担起为人父母的责任。无论是照顾孩子的日常生活,还是引导孩子的心理成长,都需要收养人具备一定的阅历和成熟度。

  律师补充:

  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以及收养人出具的子女情况声明;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