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撤诉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可以吗

  一、撤诉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可以吗

  “撤诉”是离婚诉讼里常见的程序行为,指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在法院作出判决前,主动申请撤回起诉,或因未按规定出庭、缴纳诉讼费等情形被法院按撤诉处理的情况。离婚案件原告撤诉后,通常可以再次提起离婚诉讼,但受到六个月期限的限制。如果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撤诉后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法律之所以设置六个月的期限限制,是基于离婚案件的特性。婚姻关系是社会的基本单元,家庭稳定关系到社会和谐。六个月期限为夫妻双方提供了冷静思考的机会,让双方有时间化解矛盾,改善夫妻关系,从而可能避免轻率离婚。这六个月不仅是冷静期,也是矛盾化解期。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这一限制仅适用于原告。如果是被告提起离婚诉讼,则不受六个月期限的限制。

  二、撤诉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是否必须重新调解

  必须重新调解。无论前次诉讼是否已调解,每次离婚诉讼启动时,法院均需先行组织调解。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此为强制性规定,旨在通过柔性方式化解矛盾,维护家庭稳定。撤诉后重诉,视为新诉讼程序启动,原调解记录不产生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强调,离婚案件必须“先调解、后判决”,即使当事人曾因调解失败撤诉,再次起诉仍需重新走调解流程。

  三、如何认定“新情况、新理由”

  “新情况、新理由”的核心认定标准是“足以影响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重大事实变化”,且该事实需发生在撤诉之后。常见情形包括:撤诉后一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一方发现对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等严重过错;子女突发重大疾病需变更抚养关系;一方隐藏、转移、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等紧急情形。存在上述情形的,原告可在撤诉后六个月内再次起诉,法院应当受理。

  法律设置“新情况、新理由”的例外条款,是为了平衡“程序安定性”与“实质正义”的关系。一方面,六个月的冷静期旨在维护家庭稳定;另一方面,若出现足以严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或彻底破坏婚姻基础的新事实,仍机械适用冷静期限制,将导致当事人的权利无法及时救济,违背司法为民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