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一方患重疾未告知另一方怎么办

  一、一方患重疾未告知另一方怎么办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在结婚登记前未如实告知另一方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婚姻被撤销后,视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将婚姻视为建立在彼此坦诚、信任基础上的共同体,重大疾病直接影响婚姻生活质量、家庭规划及配偶权益。若患病方隐瞒病情,不仅违背诚信原则,更侵害了另一方的婚姻自主选择权。民法典将此情形列为可撤销婚姻,旨在保护不知情一方的合法权益,同时给予其救济途径。撤销权行使期间为一年,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逾期未行使则权利消灭。

  二、哪些疾病属于“重大疾病”,如何界定

  重大疾病的界定需满足“医治花费巨大”“长期影响正常生活”等条件。法律未明确列举“重大疾病”范围,但司法实践中主要参考《母婴保健法》规定的三类疾病:

  1、指定传染病:如艾滋病、梅毒、淋病等;

  2、严重遗传性疾病:如地中海贫血、白化病等;

  3、重型精神病:如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等。

  此外,尿毒症、慢性肾衰竭等需长期治疗且影响生活质量的疾病,也可能被认定为重大疾病。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结合医学证明、疾病对婚姻生活的影响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若疾病处于潜伏期或未确诊,隐瞒方因无主观故意,不构成可撤销婚姻;但若故意隐瞒病情发展程度(如已知癌症晚期却谎称早期),仍视为未履行告知义务。

  三、如何有效预防婚前隐瞒重大疾病

  1、主动婚检:虽非强制,但《母婴保健法》规定医疗保健机构需提供婚前医学检查服务,建议双方共同完成并留存报告;

  2、书面告知:签订《婚前健康告知书》,明确双方病史;

  3、法律介入:若对方拒绝告知病史,可委托律师起草《知情权告知函》,固定证据以防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