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提起的离婚诉讼,被告方不出庭怎么办

  离婚诉讼,是指夫妻一方因感情破裂向法院提起离婚请求,由法院依法审理并裁判是否准予离婚、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等问题的案件。离婚诉讼中“被告不出庭”是司法实践中的高频问题,被告要么躲着不接电话,要么干脆玩“消失”,影响诉讼进程。

  网友咨询:

  提起的离婚诉讼,被告方不出庭怎么办?

  律师解答:

  若被告能联系到(如收到传票后拒绝出庭、接电话但不到庭):法院会先再次传票传唤,明确告知其出庭义务及不出庭的法律后果。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在缺席判决的情况下,原告需要承担更重的举证责任。因为被告不出庭,无法对原告的主张进行反驳,法院只能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来判断案件事实。离婚案件中,若涉及复杂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争议较大且必须被告到庭才能查明事实的情形,法院可以拘传被告到庭参加诉讼。

  若被告下落不明(如离家出走、无法联系),法院需先通过“公告送达”程序告知其开庭信息。公告期满后,被告仍未出庭的,法院可缺席审理并判决。

  律师补充:

  离婚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的住所地是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是指被告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除外。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十四条 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第六十五条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