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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形下订立的口头遗嘱有法律效力

  在日常法律事务中,遗嘱的订立方式多样,口头遗嘱因简便性在特殊情形下常被采用,但它的生效条件极为严苛,只有在满足特定要求时,口头遗嘱才能具备法律效力。

  网友咨询:

  什么情形下订立的口头遗嘱有法律效力?

  律师解答:

  (一)口头遗嘱必须是在危急情况下设立的,非危急情况下设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危急情况”指遗嘱人因疾病、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等原因,生命垂危、意识随时可能丧失,或因客观条件限制(如被困地震废墟、突发重病无法书写),无法以书面、录音录像等常规形式订立遗嘱的情形。

  (二)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非利害关系人”,即不能是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也不能是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二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其他无见证能力的人,不能担任见证人。

  (三)遗嘱人订立时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处于神志清醒状态,能够正确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后果,清晰且准确地表达个人意愿。若遗嘱人在危急时刻,因脑部受伤、服用影响意识的药物等原因,处于昏迷、意识模糊状态,此时作出的所谓 “口头遗嘱”,即便形式上符合口头遗嘱外观,也不具备法律效力。

  (四)内容明确。口头遗嘱需清晰处分遗产(如 “位于 XX 街道的房产归 XX 所有”“银行卡号为 XXX 的存款归 XX 所有”),模糊表述无法作为有效遗嘱。

  (五)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律师补充: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