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期间为争夺抚养权藏匿未成年子女的,将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离婚期间“藏匿未成年子女”,是指夫妻双方在离婚诉讼或协议离婚过程中,一方为争夺抚养权,未经对方同意或法院许可,擅自将未成年子女带离共同居住地、隐匿行踪(如带至外地亲友家、更换联系方式),阻碍对方行使探望权或参与子女抚养的行为。
网友咨询:
离婚期间为争夺抚养权藏匿未成年子女的,将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律师解答:
1、藏匿行为会直接影响抚养权判决。法院判定抚养权的核心原则是“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与成长”,而藏匿子女的行为会被认定为 “侵害子女共同抚养权利、破坏子女生活稳定性、漠视子女情感需求”,属于严重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情形。
2、夫妻分居期间,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致使另一方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另一方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的有关规定,暂时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事宜,并明确暂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有协助另一方履行监护职责的义务。
3、若藏匿方拒不配合法院返还子女,可能面临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律师补充: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