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赠给孩子的房产,还能起诉要回来吗
在离婚案件中,把房产赠与孩子是不少父母为数不多的共识。其本质是夫妻双方通过协议处分共同财产、保障子女权益的民事行为,但“赠与后能否反悔要回”的争议频发。
网友咨询:
离婚时赠给孩子的房产,还能起诉要回来吗?
律师解答:
若房产已完成过户(登记至子女名下),一般无法要回。根据法律规定,不动产赠与以“过户登记”为权利转移标志,一旦房产过户到孩子名下,赠与行为已完成,除非存在《民法典》规定的“法定撤销情形”(如孩子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却不履行、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否则赠与人不能单方撤销。
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是“双方法律行为”,它是夫妻双方为解除婚姻关系、处理共同财产而达成的“整体约定”,不同于普通赠与,赠与人不能单方行使“任意撤销权”。若赠与是离婚后双方单独达成的(与离婚协议无关),且未过户、未公证,赠与人可行使任意撤销权。
律师补充:
办理房屋买卖过户,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