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产公证是怎么办理的
随着社会观念的转变和财富形态的多样化,婚姻中的财产问题日益受到重视,婚前财产公证作为一种明确财产归属的法律手段,逐渐走进大众视野。婚前财产公证是指即将结婚的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前对各自婚前个人财产(如房产、存款、车辆、股权等)的归属、数量、范围等内容,通过公证机构出具公证书的方式予以确认,避免婚后因财产归属产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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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公证是怎么办理的?
律师解答:
1、准备核心材料。婚前财产公证需要提前准备的重要材料有:个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已婚夫妻办理财产公证需要带上结婚证;与约定内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未拿到产权证的带购房合同和付款发票;婚前财产协议书,一般涵盖双方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等个人基本情况;财产的名称、数量、价值、状况、归属等。
2、提交公证申请。男女双方共同到“任一方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婚前财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申请时需填写《公证申请表》,提交准备好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公证申请被公证员受理后,公证员就财产协议的内容进行审查,当事人应如实回答公证员的提问。审查通过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凭收费单据到公证处领取公证书。
律师补充:
以下几种情况建议考虑办理婚前财产公证:一方或双方拥有数额较大的婚前个人财产;一方或双方有债务问题;财产形态复杂或涉及家族资产等。
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