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离婚诉讼案件,原告未到庭的怎么处理

  离婚诉讼,是指夫妻一方因感情破裂等原因向法院提起解除婚姻关系的民事诉讼。这类案件涉及人身关系和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复杂权益,程序规则严格。

  网友咨询:

  离婚诉讼案件,原告未到庭的怎么处理?

  律师解答:

  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规则,离婚诉讼属于必须到庭的“身份关系诉讼”。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这意味着,若原告无正当理由(如突发疾病、自然灾害、近亲属突发重病需紧急照料等)未到庭,法院将视为其主动放弃本次诉讼权利。若原告能证明存在上述“正当理由”,可在开庭前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延期审理。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将另行安排开庭时间。

  当离婚诉讼案件中被告不出庭时,法院并不会因为被告的缺席就停止案件的审理。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可缺席审理并判决,但需严格履行送达程序。

  律师补充:

  离婚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的住所地是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是指被告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除外。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十四条 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第六十五条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