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申请撤销受胁迫的婚姻应该提交什么证据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网友咨询:

  申请撤销受胁迫的婚姻应该提交什么证据?

  律师解答:

  “受胁迫的婚姻”是指一方或其近亲属以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迫使另一方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形。根据法律规定,受胁迫方有权申请撤销婚姻,但实践中,“是否存在胁迫” 往往是争议焦点。若无法提供有效证据,即便确实遭受胁迫,也可能面临撤销申请被驳回的风险。

  申请撤销受胁迫的婚姻,需重点提交两类证据:

  1、证明婚姻关系成立的基础证据。主要包括:双方的结婚证(原件或复印件,需加盖婚姻登记机关核对章)、身份证、户口簿等。若结婚证遗失,可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确保法院确认双方存在合法登记的婚姻关系。

  2、证明胁迫事实的核心证据。主要包括:胁迫方出具的威胁信、欠条等书面证据;受胁迫时的录音、录像(如限制人身自由的画面),或婚后与胁迫方、亲友沟通时,对方承认逼迫结婚的聊天录音等音视频证据;知晓胁迫过程的亲友、邻居、同事的证人证言;受胁迫期间的报警记录(若因反抗胁迫被限制人身自由而报警)、医院诊断证明(若遭受暴力胁迫导致受伤)等证据。

  律师补充: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