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妻子单方面终止妊娠,丈夫能否以侵犯其生育权主张损害赔偿

  生育权(一项基本的人权)一般指生殖权利,生殖权利与其他由宪法、法律赋予的选举权等政治权利不同,是任何时候都不能剥夺的。

  网友咨询:

  妻子单方面终止妊娠,丈夫能否以侵犯其生育权主张损害赔偿?

  律师解答:

  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丈夫以妻子单方面终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主张损害赔偿,人民法院通常不予支持。

  生育权是夫妻双方都享有的权利,但当双方权利发生冲突时,由于生育过程的特殊性,需要对女性的权利予以优先保护。生育过程中,女性承担着妊娠、分娩带来的身体风险,如孕期的各种不适、分娩时可能出现的生命危险,以及产后身体恢复的艰难等,这些是男性无法替代的。同时,生育对女性的职业发展、生活规划等方面也可能产生深远影响。所以,法律基于对女性特殊生理角色和现实处境的考量,将生育的最终决定权赋予女性。

  尽管丈夫不能因妻子单方面中止妊娠主张损害赔偿,但如果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产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律师补充: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三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