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时未办理登记,收养关系成立吗
收养,是指自然人领养他人的子女为自己的子女,依法创设拟制血亲亲子关系的身份法律行为。符合法定收养条件的当事人之间的收养行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登记。
网友咨询:
收养时未办理登记,收养关系成立吗?
律师解答:
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未办理登记的收养关系不成立。
办理收养登记为收养关系提供了官方的证明,在日常生活中,孩子的户口办理、入学、医疗保障等诸多方面都需要以合法的收养关系为基础。如果没有办理登记,孩子可能在这些基本生活事务上遭遇重重困难。登记制度也是对收养行为的一种监督,民政部门在办理登记时,会对收养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包括收养人的经济状况、抚养能力、是否有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等。只有符合法定条件的收养人,才会被允许收养孩子。因此,只有经过民政部门的登记程序,收养行为才会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收养关系才在法律意义上正式确立。
律师补充: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以及收养人出具的子女情况声明;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