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多卖”行为中如何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在房地产交易市场中,“一房多卖” 现象时有发生,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一房多卖”又称房屋多重买卖,是指出卖人以同一房屋为标的物订立数个买卖合同,分别出售给数个买受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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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多卖”行为中如何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律师解答:
当“一房多卖”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时,即“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且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时,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
“非法占有目的”是指行为人未经许可或法律依据,以非法手段获取对他人财物的实际控制,排除权利人对财物的占有,并将其据为己有的主观意图。在 “一房多卖” 行为中,认定 “非法占有目的” 需综合多方面因素判断:
1、看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的主观意图。若其明知自己无法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却仍与多人签订买卖合同,收取购房款,就很可能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2、看行为人的行为表现。如果在收取购房款后,将款项肆意挥霍、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携款潜逃,逃避对购房者的责任,可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若行为人积极尝试履行合同,因客观原因导致无法交付房屋,且愿意承担违约责任,如赔偿损失、退还购房款等,则难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3、考虑房屋的实际交付情况。若行为人已将房屋实际交付给其中一位购房者,且没有其他明显的欺诈行为,对于其他未获得房屋的购房者,一般不能简单认定行为人对其购房款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可能只是合同履行不能的民事纠纷。如果行为人根本没有交付房屋的打算和行为,只是不断以卖房为名收款,那非法占有目的就较为明显。
律师补充: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构成合同诈骗罪的,根据诈骗手段、犯罪数额、损失数额、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构成合同诈骗罪的,综合考虑诈骗手段、犯罪数额、危害后果、退赃退赔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