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同类营业主体身份要求是什么
在商业活动中,公平竞争是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石。但部分企业管理人员可能为谋取私利,涉足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的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损害企业利益。
网友咨询: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主体身份要求是什么?
律师解答: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谋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行为。犯罪主体必须是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认定关键在于其岗位职责是否具有管理整个公司、企业的地位,需结合具体职权范围和实际影响力综合判断。
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要求主体必须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相关经营行为。这里的职务便利,既涵盖利用在公司、企业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掌握的材料、市场、销售等生产经营管理职权,也包括因职务关系知悉的公司生产、销售计划、投资方向等重大信息,以及凭借职务及相关地位形成的上下级纵向制约关系或与外部经济组织产生的横向制约关系。
律师补充: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中的"同类营业"是指行为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活动。不以公司登记的经营范围为唯一标准,而应以实际业务是否与所任职公司的营业属同种类别并具有竞争关系为实质判断标准。司法实践中认为"同类营业"不仅限于横向竞争关系,还包括纵向的上下游业务,只要实质上有竞争关系即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五条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他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前款行为,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