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遗嘱未保留“必留份”的是否有效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网友咨询:

  遗嘱未保留“必留份”的是否有效?

  律师解答: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遗嘱未保留 “必留份” 的效力判定并非简单地认定遗嘱全部无效。

  "必留份"是我国继承法中的一项特殊制度,指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当遗嘱人未为符合条件的继承人保留必要遗产份额时,法院一般会先确定该继承人应得的 “必留份” 数额,从遗产总额中先行扣减出来分配给该继承人,剩余部分才按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进行处置。也就是说,遗嘱并非当然全部无效,仅涉及 “必留份” 部分的处分无效,不影响遗嘱其他部分的效力。

  并非所有未保留 “必留份” 的遗嘱都需调整。若遗嘱人在遗嘱中虽未明确保留 “必留份”,但通过其他方式为符合条件的继承人的生活作出了妥善安排,使继承人能从遗产中受益并保障其生活来源,达到 “必留份” 制度的功能目标,那么该遗嘱也可能被认定为全部有效。

  律师补充:

  《民法典》规定了: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打印遗嘱、公证遗嘱。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