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以3万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5万元为“数额较大”起点。达到上述标准即构成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司法解释明确了“数额巨大”的标准: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30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50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

  二、如何认定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三类法定情形均认定为 “归个人使用”:一是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二是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三是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司法实践中,“以个人名义” 不仅包括明确以个人身份出借公款,还包括逃避单位财务监管、与使用人约定以个人名义往来、借款还款均以个人名义操作等实质规避行为;“谋取个人利益” 既包括财产性利益,也包括人情往来、职务晋升等非财产性利益,既包括正当利益,也包括不正当利益。反之,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将公款给个人 / 单位使用,或者单位负责人为了单位利益决定出借公款的,不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

  三、挪用公款后退还、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对量刑有什么影响

  挪用公款后的退赃退赔、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是法定的核心从宽量刑情节,直接影响最终的刑罚裁量,但并非必然免除处罚,需结合犯罪情节、主观恶性、悔罪表现综合认定。

  关于退还情节,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是指因客观原因在一审宣判前不能退还的;若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拒不退还的,将转化为贪污罪定罪处罚。对于案发前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对于一审宣判前全额退赃退赔的,可大幅降低基准刑。其中,挪用公款用于一般生活用途,数额刚达立案标准,案发前全额归还,无其他恶劣情节的,检察机关可作出不起诉决定,法院可判处免予刑事处罚。此外,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依法从重处罚,且从宽量刑幅度将严格受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