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如何区分任意毁损公私财物型寻衅滋事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罪,即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实施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从而构成的犯罪。

  网友咨询:

  如何区分任意毁损公私财物型寻衅滋事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

  律师解答:

  1、主观目的不同。任意毁损公私财物型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是“逞强耍横、发泄情绪、寻求刺激”,毁损财物只是“手段”,最终目的是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主观是“故意针对特定财物、追求财产损失结果”,目的是“毁掉对方财物”。

  2、行为对象不同。任意毁损公私财物型寻衅滋事罪的行为对象通常是“不特定的公私财物”,即行为人不针对特定人或特定财物,而是随机选择毁损对象;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行为对象是“特定的公私财物”,即行为人明确针对与自己有纠纷、有特定关系的人的财物。

  3、社会危害性不同。任意毁损公私财物型寻衅滋事罪必然会“扰乱公共秩序”,如引发公众恐慌、影响公共场所正常秩序;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危害主要是 “造成他人财产损失”,通常不影响公共秩序。

  律师补充:

  寻衅滋事罪,必须是行为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才构成犯罪。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