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私家车跑“顺风车”时发生事故,保险公司赔不赔

  随着出行方式的多样化,顺风车凭借其便捷、经济的特点,成为不少人出行的选择。顺风车通常是指私家车车主在自有出行计划的基础上,顺路搭载乘客,并收取一定费用以分摊出行成本的合乘模式。

  网友咨询:

  私家车跑“顺风车”时发生事故,保险公司赔不赔?

  律师解答:

  交强险是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其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相关规定,交强险的赔付主要看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只要不是法律规定的交强险免责情形,保险公司就应当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如果事故是由于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等情形,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若车主长期、高频接顺风车订单,且以盈利为主要目的,车辆实际已从“家用”转变为“营运”,与保险合同约定的“家用性质”不符。根据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及时履行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有证据证明其营运活动并未显著增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的除外。

  律师补充:

  人民法院认定保险标的是否构成“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保险标的用途的改变;

  (二)保险标的使用范围的改变;

  (三)保险标的所处环境的变化;

  (四)保险标的因改装等原因引起的变化;

  (五)保险标的使用人或者管理人的改变;

  (六)危险程度增加持续的时间;

  (七)其他可能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因素。

  保险标的危险程度虽然增加,但增加的危险属于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保险合同承保范围的,不构成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