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

女职工在经期可以享受哪些劳动保护

  在当今社会,女性在职场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女性因其特殊的生理结构,在经期时身体往往较为脆弱,需要额外的关怀与保护。为了保障女职工在经期的合法权益,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女职工经期劳动保护做出了明确规定。

  网友咨询:

  女职工在经期可以享受哪些劳动保护?

  律师解答:

  (一)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女性在经期时身体抵抗力下降,从事这类高强度或恶劣环境的劳动,极有可能对身体造成伤害。

  (二)对于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有的女职工痛经症状严重,甚至会出现头晕、乏力、恶心等症状,根本无法正常工作,此时若能有1 至2 天的休假,让其得以休息调养,对缓解身体不适、恢复正常状态非常有帮助。

  律师补充:

  用人单位在录(聘)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应当具备女职工特殊保护条款,并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的集体合同中应当包含男女平等和女职工权益保护相关内容,也可以就相关内容制定专章、附件或者单独订立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

  (二)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

  (三)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

  (四)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

  (五)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二条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第十三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第十四条 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