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

员工遇到单位强制加班要怎么维权

  一、员工遇到单位强制加班要怎么维权

  全面固定核心证据,劳动争议适用 “谁主张、谁举证” 的基本原则,核心证据包括:劳动合同、考勤打卡记录、加班审批单、排班表等,需特别注意,考勤记录、工资台账等由用人单位掌握的证据,若单位拒不提供,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先与用人单位协商,或向单位工会反映,要求停止违法强制加班、足额支付加班费,留存书面协商记录;协商无果的,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提交投诉材料与证据,要求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单位整改;投诉未解决的,在仲裁时效内,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可主张足额支付加班费、违法解除的 2N 赔偿金等;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哪些情形属于法律禁止的强制加班

  一是未经与劳动者、工会协商,单方面通过通知、制度强制安排全员加班;二是以不加班就扣发工资、绩效、奖金,降职降薪,按旷工论处,甚至解除劳动合同相威胁胁迫加班;三是通过设置明显超出合理范围的劳动定额、绩效考核标准,变相迫使劳动者必须超时加班才能完成工作任务;四是安排怀孕 7 个月以上的女职工、未成年工加班,或每日加班超 3 小时、每月累计超 36 小时。

  三、强制加班的法定加班费标准是什么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必须按照以下法定标准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加班费:工作日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 50%的劳动报酬;休息日安排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劳动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劳动报酬,且法定节假日加班不得以补休替代加班费。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为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无权单方面按最低工资标准折算加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