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养人应当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一、根据规定送养人的法定范围是什么
送养行为直接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切身利益与家庭关系的稳定,我国法律对送养人的主体资格作出了严格且明确的限定,只有符合法定条件的主体,才能依法实施送养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规定,只有三类法定主体具备合法送养人资格,除此之外的任何个人和组织,均不具备法定送养人资格,擅自送养将导致行为无效,甚至可能触犯法律。具体法定主体包括三类:一是孤儿的监护人,即父母已经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二是儿童福利机构,特指国家依法设立的、专门收留抚养孤弃儿童的公益福利机构;三是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该类主体需存在客观上的特殊困难导致丧失抚养能力,而非主观上不愿履行抚养义务。
二、生父母作为送养人,除“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外,还需满足哪些法定要求
生父母送养子女必须满足"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法定条件。"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主要包括三种情形:一是生父母患有重特大疾病;二是生父母患有重度残疾;三是生父母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生父母送养子女必须遵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七条规定的 “共同送养” 原则,即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仅在生父母一方不明、查找不到,或者一方已经死亡、被宣告死亡的法定情形下,才可以由另一方单方送养。
生父母不得借送养之名收取超出生育合理成本的财物,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拐卖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
送养行为必须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私下签订送养协议不产生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律效力。
三、儿童福利机构作为送养人,需要具备哪些法定条件,履行哪些法定义务
儿童福利机构作为送养人,首先需具备法定资质,必须是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设立、专门履行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公益福利机构,非法定的儿童福利机构不具备送养人资格。其次,机构送养的未成年人,必须是其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对象,包括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父母死亡且无其他法定抚养义务人的孤儿、生父母因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并依法委托机构监护的儿童。同时,机构在送养前,必须依法履行查找生父母的法定义务,对接收的弃婴和儿童需依法发布寻亲公告,公告期满仍查找不到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方可依法启动送养程序。此外,机构送养时,需严格遵守民政部门的收养登记管理规定,如实提供未成年人的健康状况、身份信息等相关材料,配合收养人办理收养登记手续,不得借送养之名收取任何非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