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

员工未签订保密协议是否还有保密义务

  一、员工未签订保密协议是否还有保密义务

  有保密义务。

  员工的保密义务核心来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和诚实信用原则,而非仅依赖双方的书面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这是员工承担保密义务的核心法理基础——员工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后,基于职务便利接触公司核心信息,基于诚信原则,自然负有妥善保管、不得擅自泄露的义务。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该条款并未否定法定保密义务,仅明确了约定保密义务的补充作用。

  二、未签保密协议,员工泄露信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核心看泄露的是“商业秘密/涉密信息”还是“普通公开信息”。

  若泄露的是公司未公开、具有商业价值的商业秘密(如客户信息、技术图纸、经营策略等),无论是否签协议,员工均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及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若泄露的是已公开、无商业价值的普通信息(如公司公开的招聘信息、办公地址等),则无需承担责任。

  三、未签保密协议,员工离职后,还需要继续履行保密义务吗

  法定保密义务的核心是保护商业秘密的保密性和价值性,该义务不因劳动关系终止而消灭——只要商业秘密未公开,接触过该秘密的员工,无论是否离职,均需恪守保密义务,这是由商业秘密的知识产权属性和诚实信用原则决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也明确,离职员工违反法定保密义务,泄露商业秘密的,需承担侵权责任。

  此处需重点区分“法定保密义务”与“竞业限制义务”:竞业限制是约定义务,需签订书面协议,公司需按月支付补偿,限制员工离职后一定期限内(最长2年)入职竞争对手;而法定保密义务是法定义务,无需约定、无需补偿,不限制员工就业。